颁布日期:2017-8-31 文号:桂财规[2017]1号
各市、县财政局、党委组织部: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财政厅组织部
2017年8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基层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筹支持全区基层组织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农村党员培训、村“两委”干部大培训、“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等经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党员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县组织部门开展农村党员集中培训工作。
2.村“两委”干部大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县组织部门和区直单位开展村“两委”干部全员轮训。
3.“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日常必要性支出。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全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三公”经费;不得用于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六条 农村党员培训经费及村“两委”干部大培训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农村党员培训经费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农村党员人数、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村“两委”干部大培训经费综合考虑当地财力、村“两委”干部人数、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 “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专项经费采取固定数额补助办法分配。即按照每个工作队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排。
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采取固定标准补助办法分配,即按照每名党员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九条 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并认真做好账务处理。项目中涉及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强跟踪指导服务,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每年7月份起,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方案,经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涉及提前下达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提前下达。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支持范围分配资金额度、审定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基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等。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自 治区党委组织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62号)有关要求,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对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厅和党委组织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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