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17-9-2 文号:桂财监[2017]76号
凌云县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桂财监[2017]13号)要求,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4月6—18日,对你县2015—201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资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以及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的问题
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比对发现,你县建档立卡户系统中有2人在泗城镇街道购有房产,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已列入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
以上不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厅发〔2015〕30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在精准识别贫困户评议中采取一票否决:……(二)在闹市区,或集镇,或城市买有住房(含自建房)、商铺、地皮等房地产的农户(移民搬迁的除外)……”和《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规定。
县扶贫办应立即整改,按政策规定从系统中剔除上述2户不符合建档立卡户条件的农户,同时,如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随迁政策规定的,也要从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名册中剔除。今后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动态管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真正用于扶持贫困户,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问题
(一)统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较慢。
你县2016年整合资金项目333个,截止2017年3月31日,已开工项目292个,开工率87.69%,已竣工项目258个,竣工率77.48%;整合资金共计42,396.80万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实际支出29,675.63万元(2016年支出22,634.60万元,2017年1-3月支出7,041.03万元),支出进度为69.99%。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做到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的规定。
(二)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偏慢。
2015、2016年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按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共负责实施项目138个,项目资金计划9,703.6万元。实际开工建设137个,开工率99.27%,竣工验收132个,竣工率95.65%。经检查,截止2017年3月31日,实际支出8,359.51万元,支出率88.08%。其中:2015年项目资金计划3,213万元,实际支出2,793.28万元,保证金48.11万元,结余371.59万元,支出率88.43%。2016年项目资金计划6,490.60万元,实际支出5,566.23万元,保证金139.74万元,结余784.62万元,支出率87.91%。不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第十八条“对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的规定。
(三)2015年部分雨露计划扶贫培训资金未及时补助到位。
你县2015年雨露计划扶贫培训资金于2016年4月以后才陆续支付到农户一折(卡)通上,涉及补助学生人数920人、资金291万元。不符合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61号)第三点“(一)学历教育(含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职业学历教育、扶贫巾帼励志班、‘两广’对口帮扶职业学历教育广东招生培养模式)新生……县财政部门在12月25日前一次性把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扶贫培训补助资金和职业学历教育(含扶贫巾帼励志班、‘两广’对口帮扶职业学历教育广东招生培养模式)第一学年扶贫培训补助资金划拨到农户一折(卡)通……(二)职业学历教育(含扶贫巾帼励志班)续培生。……县财政部门在12月25日前把补助资金划拨到农户一折(卡)通”的规定。
针对上述(一)至(三)点问题,县财政局应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资金支付时限规定,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扶贫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位。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三、关于以工代赈项目未使用当地贫困农民工的问题
2015年、2016年你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实施的19个项目未能提供当地村民参加以工代赈领取报酬天数、报酬标准、报酬领取的签字表,当地贫困农民未在以工代赈项目中取得劳务报酬。不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县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认真落实优先安排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的政策要求,完善劳务报酬发放登记手续,如实登记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信息及领取金额。
四、关于未按规定公示涉农资金整合的问题
经查,2016年你县未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2016年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内容。
以上不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五、工作要求……(六)全面公开公示。各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贫困县要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用途、项目建设等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开,试点贫困县安排的所有扶贫项目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的规定。
县扶贫办应认真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内容,接受公众的监督。
五、关于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一)县扶贫办未与平台公司签订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共同管理协议,平台公司未按规定开立银行专户专门核算风险补偿金。
截止2017年3月底,你县扶贫办尚未与平台公司你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共同管理协议。
你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设立专户核算风险补偿资金,2016年你县扶贫办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直接拨付至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在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户核算。不符合《关于财政安排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农〔2017〕13号)“二、各县扶贫部门要择优选择县级平台公司,并在2017年3月底前与平台公司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共同管理协议。平台公司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开立专户,专门核算风险补偿资金”的规定。
县扶贫办应认真按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立即与平台公司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共同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运行和安全。
(二)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主体使用委托贷款不符规定。
你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你县承接贫困户委托经营的平台公司,属于政府性企业,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累计承接贫困户小额信贷委托经营贷款资金共计3,080万元,其中2016年12月26日将委托贷款800万元借给凌云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款。不符合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妇联、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二、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四)资产收益扶贫利益分配比例和期限。……政府性企业承接贫困户委托经营资金只能用于自身经营性项目,不得将委托经营资金转贷给其他经营主体使用”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督促平台公司立即将对外借款项目进行清理收回,严格执行政府性企业承接贫困户委托经营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性项目的政策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扶贫成效。
六、关于2015年、2016年部分易地扶贫搬迁户建设成本超过标准的问题
你县2015年、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已完成抽签选房共1,122套,均超过规定的1,400元/m²的建设成本标准,相应增加群众自筹负担,不利于贫困户脱贫发展。具体为:
(一)2015年城南镇洪片区你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凌云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幸福家园当期项目团购回购合同书”已抽签选房,项目合同约定,建筑总层数11层团购回购价为2,140元/m²,建筑总层数18层团购回购单价为2,212元/m²,超过了1400/元m²的住房建设成本标准。
(二)2016年城南镇洪片区你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吉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凌云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吉祥嘉园商务小区项目团购回购合同”约定,团购回购单价为2,607.57元/m²,超过了1400/元m²的住房建设成本标准。
以上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中“住房建设成本控制在每平米1,400元,个别特殊的最高不能超过每平米1,600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10号)“二、资金使用。……项目县政府应当按照‘保基本’原则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超过标准建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也不得增加搬迁群众自筹金额,全部由项目县政府或项目公司自行解决”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规定,督促县发展和改革局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今后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规定实施项目,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维护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七、关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未按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的问题
你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你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平台公司,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中,未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具体管理制度。不符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督促你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完善具体的项目资金分配、安排、审批、报账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扶贫资金管理项目设计规划精准、程序规范、核算合规、支出合法、结果公正。
八、关于扶贫资金项目政府采购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一)部分以工代赈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
2015、2016年你县发展和改革局实施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9个以工代赈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涉及金额共计814.60万元。其中:2015年6个项目544.60万元,2016年3个项目270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督促县发展和改革局今后在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时,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实符合不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2015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问题。
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对“凌云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及棚户区改造和县城旅游景观提升综合项目”“凌云县扶贫生态移民安置项目(玉玺、外罕地块)项目”选择意向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实际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统一筹措资金,但建设局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金来源为:投资人自筹。实际招标文件明确的付款方式为:业主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和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招标公告信息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招标结果中标单位均为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中标后与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了“凌云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建设框架协议书”,协议书付款方式也与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符。截止2017年3月31日,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收到预付款、进度款共计28,951.36万元。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县财政局应督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上述易地扶贫搬迁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自查。今后在组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招标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发布招标公告,杜绝违反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情况发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负责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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