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川财税〔2020〕2号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2-1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并积极对接当地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2月12日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川财社〔202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