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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川财社〔2020〕48号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0〕64号),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兼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应科目。

    三、该项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此前已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其他已经下达的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比照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详见附件1)。

    四、各地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此前做法与之不一致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印发补充通知,明确管理要求。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9〕42号)要求,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各项政策兑现。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直达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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