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社〔2022〕24号
各市(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各扩权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担机制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照人均1万元定额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照人均0.4万元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各市县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资金分配
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县征兵任务数(以兵役机关下达的分拨计划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某地区补助资金=(该地区当年征兵任务数+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和省级财政定额补助标准。
三、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各地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部门职责
省军区动员局每年负责向退役军人厅提供分市(州)、扩权县当年和上年征兵任务数。退役军人厅根据各地征兵任务数和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同时,退役军人厅应根据审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正式向财政厅提供分区域绩效目标。财政厅负责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省军区动员局、退役军人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绩效管理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厅会同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指导各市(州)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和兵役机关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各市(州)退役军人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组织所属县(市、区)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将本地区(含扩权县)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厅、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
财政厅、退役军人厅和省军区动员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施期限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厅、省军区动员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决策部署确定后续期限。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军区动员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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