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收优惠> 正文
税收优惠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

销售不动产减免税规定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住房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10号】               
    (二)个人购买住房销售营业税政策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2、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心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26号】
    3、关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一)昆明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审批标准执行;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实施综合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其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二)各州、市已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云地税发〔2005〕234号】
    4、我省高档商品住房的划定标准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开发成本相当于当地商品住房平均开发成本的2倍以上,商品住房的平均开发成本由各地核定。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3]173号】
    (三)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1号】





            来源: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广西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篇: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