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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六)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

转让无形资产减免税规定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
    (三)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2、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一字[2005]4号】
    (四)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目);(4)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5)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6)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8)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9)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10)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1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13)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14)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00号】
    (五)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正确合理地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6号】
    (六)经营性公墓营业税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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