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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

金融保险业减免税规定
      (一)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扩大有效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0号】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3号】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4号】


    (四)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78号】


    (五)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昆银发[2001]620号】


 (六)社会保障基金征免营业税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5号】


    (七)证券投资基金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


    (八)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


     (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十)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
    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云南……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十一)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
    1、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8号】


   (十三)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号】       


    (十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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