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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2006年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0     浏览次数:

2006年国家财税部门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布局、产业导向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优惠政策

1、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为支持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06] 130号文件规定:自200671起,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的经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及其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

2、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 165号文件规定:自200611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审核确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同时已按原目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业优惠政策

1、鼓励技术创新、科技进步。财税[2006] 88号文件规定:一是自200611起,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的限制,技术开发费在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提高至2.5%

2、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财税[2006] 102号文件规定:自200611起至20081231止,对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在列举范围内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 19号)。

4、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自200611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 47号)。

5、为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对深圳市、大连市有关单位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3年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 87号、财税[2006] 144号)。

6、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在2006年~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061120081231,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 117号)。

7、将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8%(国税发[2006] 107号)。

8、继续处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 113号)。

9、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发改企业[2006] 563号)。

10、自200611起至20081231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以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 103号)。

11、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11%提高到13%(财税[2006] 139号)。

    1220061120081231,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财税[2006]151号)

    1320061120081 23 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财税[2006]152号)

14200711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200611日起2008123 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财税[2006]153号)

15、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6]1278

16、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国税函[2006]1245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

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奥运的系列税收优惠

1、第29届奥运会的补充税收政策: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北京奥组委举办残奥会其取得的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等(财税[2006] 128号)。

2、对于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举办国国内特许企业出口特许商品按照出口批发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6] 133号)。

3、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搜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6] 13号、国税函[2006] 671号、国税函[2006] 771号)。

四、福利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1、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具体内容见(财税[2006] 111号、国税发[2006] 112号)。

2、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1120081231,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下岗人员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 186号、国税发[2006] 8号)。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国税函[2006] 233号)。

4、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延长至20081231(财税[2006] 148号)。

五、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具体见(财税[2006] 66号、财税[2006] 67号、财税[2006] 68号)等文件。

六、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本通知自2006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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