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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销售二手汽车的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关于销售二手汽车如何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其他机动车是否征收增值税,则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来分析判断。该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则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除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旧机动车售价只要不超过原值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则需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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