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收优惠> 正文
税收优惠

2008年重庆秋季房交会的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

 根据渝国土房管文[2008]337号文件的规定,在2008年10月23日--26日举行的2008年秋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期间给予主城区交易的二手住房和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一、二手住房

(一)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对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含)享受契税和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的优惠。

(二)个人转让二手住房的,对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含)暂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含)以上二手住房免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含)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商品住房

通过买卖成交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房,均享受契税和登记费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减半的优惠政策。

上一篇:税收优惠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下一篇:三中全会定调农村金融 税收优惠政策正在酝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