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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9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但是国家从税收政策上还是给予中小企业很多优惠,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变压力为动力。
  营业税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免税范围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二、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缴营业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二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明确,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中大量存在盈亏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从规范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参照不同行业的利润率,采取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率的办法,并且对各行业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绝大多数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有了不同的降低,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后劲。农、林、牧、渔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
  五、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税〔2006〕88号执行。即: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六、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中小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财税〔2006〕88号文件执行。即: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进出口税收
    一、出口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二、进口设备免税。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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