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出两份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国家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企业继续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继续对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此次联合发出的通知,未来5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文化企业,已由先前规定中的试点地区所有文化单位和非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扩展到从事文化表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18个门类的所有文化企业。这些企业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包括: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另一份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通知还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