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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税收政策:个人补偿费不用上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8     浏览次数:

城中村改造中,单位、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征收营业税吗?个人取得的补偿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用自建房或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的如何计征营业税?
    作为昆明市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众多税收政策出台。
    个人补偿费 免征所得税
    城中村改造中,必然涉及拆迁补偿问题。拆迁户和企业较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如何计税?记者从昆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于补偿性质的收入,所以,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不计算在个人交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市民王女士因城中村改造获得现金补偿8万元,扣除各种保险后,她当月收入为3000元。按我国现行税率计算,王女士当月需要交纳的税款为(80000+3000-2000)*40%-10375=22025元。如果补偿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王女士当月则只需要交纳税款(3000-2000)*10%-25=75元。
    买安置房 超过补偿部分仍要交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的,其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据介绍,拆迁户申请新购房屋的契税减免税手续时,要向拆迁地的地税机关提供与实施拆迁的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税务机关按拆迁补偿合同载明的补偿金额确定契税减免金额。
    企业搬迁收入 部分减免
    据了解,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两部分搬迁收入,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即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用于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搬迁收入没有用于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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