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两项标准中一项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根据目前的国务院部门分工,该项工作由商务部负责,规定同时明确,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规定》于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