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函同意湖北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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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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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为了支持地方教育发展,财政部下复函,同意湖北省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财综函[2008]7号)规定,财政部同意湖北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复函指出,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文件强调,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从基金中列支代征手续费。
据悉,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湖北省政府颁布《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决定从1997年1月1日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地方教育发展费。本文件实施后,地方教育发展费将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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