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区建设用地可免土地有偿使用费 执行到201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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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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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地震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灾区经济负担,记者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53号)中获悉,从2008年7月16日至2010年年底,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将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通知指出,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非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地震灾害地区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收入。
地震灾害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直辖市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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