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向广大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按照“精简、高效、优质、公平、公正、公开、规范、诚信”的要求,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曲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遵循依法治税、简政放权、精简高效、创新方式、服务基层、便民利民的原则,方便广大纳税人和办税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坚持便捷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根据政策规定,经清理,目前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由县(市、区)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1项。所得税减免审批,纳税人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由市局审批,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审批。财产损失及呆账税前核销的审批,申报税前扣除损失金额或呆账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申报税前扣除损失金额或呆账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审批。 第三条 实行严格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承诺制。一是按照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采取电子触摸屏、国税网站、信息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事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二是在清理、精简、规范税务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明确部门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审批责任,同时做到部门责任人、工作人员姓名和办公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让纳税人充分行使知情权。 第四条 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和减免退税、税前扣除等审批事项,做到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切实解决全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部门梗阻”、“科室梗阻”等问题。 第五条 落实“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对必须经过多个审批环节的税务审批事项,优化国税机关内部作业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由国税机关传递完成,不得要求纳税人多次多环节报送。 第六条 严格实行告知制度,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审批申请,国税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受理文书,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以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材料需要补充、纠正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告知,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要求纳税人多次往返报送。 第七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实地调查落实的,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调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时限办结,严格遵循“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立即办、复杂的事情协调办、份外的事情协助办、所有的事情依法办”的原则。 (一)备案类:只要纳税人或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天办结。 (二)审批类:按以下时限办结。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由县局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市局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批。由市局审批,程序合法,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3、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报批类)。由县局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市局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4、财产损失(呆账)税前扣除审批。由县局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市局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5、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备案类)。由县局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的审批。由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7、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8、增值税减免退税申报审批。由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9、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审批。由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10、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由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1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由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1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由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以上事项办结时间为办理事项的有效工作时间,即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至办理结束之日止,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间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理的时间;由于办理事项需依法经过听证、公示、招标、拍卖、检验、专家评审或其他单位程序等前置性程序的时间;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纳税人补充手续或资料的时间;因纳税人自身责任,不按税务机关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而延误的时间。 第九条 严格审批权限,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 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采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各科室不得擅自随意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对应办不办、超出限办时限、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审批事项不到位等税务行政过错行为。 2、继续执行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或将清理后改为备案类税务行政事项继续实行事前审批的。 3、对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擅自收回审批的。 4、对部门、科室之间应当联合办理、协调办理而相互推诿、扯皮的。 5、瞒报、漏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 6、其他违法设立或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的。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曲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文章来源:曲靖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