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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国税局天然橡胶进销项税金检查工作按计划积极开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全州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州国税局陆续制定和下发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不断规范橡胶收购发票的领购发放管理,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但在对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税收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县市局对干胶总产量情况掌握不准、把关不严,收购发票开具的数量仍远高于实际产量或当地统计部门数据,部分县市发票开具的橡胶收购总量与其往年相比,起伏很大,变化异常;二是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发票发售没有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三是收购发票没有按规定在发生收购业务时向销售方如实开具,而是由收购企业采取“以需定开”方式填开(即企业财务人员根据某纳税期内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项税额,按照“销项税额-预计税收负担额=进项税额”公式倒算进项税额,再将进项税额换算为应开具的收购金额);四是对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基本没有按规定开展检查。为此,版纳州国税局下发了(2008)277号文件,制定了4条措施抓好天然橡胶进销项税金检查工作。
     各县市国税局接文后,迅速行动起来,并把橡胶行业留抵税金专项行动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及时成立了橡胶行业留抵税金清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情况开展检查,对有开票日期较为集中、多份连号且收款人为同一人、金额为满面额开具和橡胶停割期间仍申请有较大数额进项抵扣等异常情况的,必须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还要加大对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转付异地的大笔资金要进行跟踪检查,以杜绝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与异地购买方相互勾结,利用虚开收购发票,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当前,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既是增值税管理的热点,也是税收控管的难点。橡胶收购企业违规使用发票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收购发票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创造条件。橡胶收购企业向购买方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买方得以虚增进项抵扣,少缴国家税款。对于购买方少缴的税款,购销双方共同瓜分,非法获利。全系统从上到下都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州局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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