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服务。《办法》要求,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