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
据了解,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列名试点企业外购的产品出口,须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等办理免抵退税;列名试点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抵退税政策;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他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上述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8月1日以前原列名企业已签订的外购产品出口合同,准予按原免抵退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