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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税局营造非公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区国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中央赋予的税收管理权限,执行“减税让利、藏富于民”的轻税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了良好的作用。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促进发展机制。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自治区国税局从制度层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宽松、优良的经营环境。近年来,自治区国税局提出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参与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
  在增值税方面,该局针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的,农牧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在农牧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收入的,推行免征增值税政策;针对个体经营环境,推行提高个体经营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以及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降为4%的政策。
  在营业税方面,该局针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的,农牧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信用社在农牧区取得的收入的,推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1994年和2004年分别两次对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提高,使之更符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局针对在我区兴办的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非公有制经济乡镇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局针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其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区国税系统严格按照税收减免办法,规范减免流程,执行减免规定,认真落实各项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条件。1996至1999年底,全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业户有2.91万户,共缴纳税收5.67亿元,占全区税收比重26.8%。到2006年,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税收10.2亿元,首次超过国有、集体经济,达59.5%。2007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达39634户,私营企业6651户,缴纳各类税款达14.1亿元,占全区税收比重三分之二。同时,在非公有制经济减免税调整方面, 鼓励企业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每年减免税收达228.26万元;2003至2007年减免企业所得税1.88亿元中,有1亿以上减免税款是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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