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自查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对检查前告知被查企业税收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企业在告知后一个月内,对被查期内的财务、涉税事项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报同级税务稽查,自行整改,自行补缴税款。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营造了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二是国、地税协作检查相结合。组成省、市两级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全省同时进户,开展对平安财险、寿险公司、烟草行业、房地产行业及工商银行的检查。
三是稽查、税政互动相结合。为提高企业自查质量,减少企业因对税法不了解或工作疏忽等原因导致少缴税款。在企业自查期间,由税政部门组成纳税辅导小组送税法上门,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答疑解难,通过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解决无主观故意少缴税款问题,融洽了征纳关系。
四是专项检查与分级分类稽查相结合,统筹安排,齐头并进开展工作。
五是手工查账与电子查账相结合。在检查中使用查账软件进行辅助查账,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库进行分析,通过手工查账与使用查账软件的相互结合,增强了识别真假账的能力,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