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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我国反避税进入新阶段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0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相关法律体系,将有力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科学规范的进程,显示了我国税务当局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强化国际税源管理方面的信心和决心,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这位负责人介绍,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能够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需要制定系统的操作办法。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制定了《办法》。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不仅赋予了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的新手段,还规定了企业的相关法定义务。法律手段方面,《办法》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管理制度细化,使税务机关今后可以依法打击这些避税行为;《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内容,既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手段,相应地,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成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的义务。《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以及未按要求准备、保存、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采取行政处罚、列为重点调查对象、核定征税以及不予受理预约定价申请等制约措施。
  此外,《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大要素: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同时还对运用各种转让定价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需要特别考察的因素予以明确。这将极大地方便税务机关寻找可比信息,加大反避税的力度。
  据介绍,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与跨国企业避税日益突出有着直接的关系。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从1979年到2008年底,历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66万户左右,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为8800亿美元,自1992年起我国已连续16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但与此同时,这66万多家的外企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处于长亏不倒的状态,有的反而越做越大。
  另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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