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新闻> 正文
财税新闻

广西房地产减免税明年实行分级审批 减免力度加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1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决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采取宽松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

  广西地税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采取以下宽松措施:一是将全区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二是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是要加大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力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积极核批灾情减免。对因历史、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导致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为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步伐,广西地税要求区内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区地税局下发的《涉农免税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改进对涉农免税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广西区的“三农”建设。

上一篇:09年云南将安排2亿元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下一篇:个人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