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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1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超过2年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的,按照转让收入减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5%营业税。时间由原先的5年改为现在的2年。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超过2年,按转让收入减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5%营业税;不足两年的,按照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新颁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明确了政策的优惠时间和具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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