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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20项措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7     浏览次数: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我省出台20项措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从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培训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障优惠等6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创业就业工作。

  在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对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对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在财政方面,省政府将筹集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购买3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3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安排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

  在税收方面,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在金融方面,省内金融机构2009年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增贷款不低于500亿元。对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各级财政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在培训和创业方面,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帮助返乡农民工做好生活安置,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返乡农民工统一登记、造册,并全部免费组织培训。

  在社会保障方面,对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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