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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低收入群众的补助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15     浏览次数:

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覆盖了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镇贫困群众,保障对象36952人,实现了城镇低保制度的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2008年元月1日起,城镇低保标准从月人均230元调整为260元,调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全区各级财政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达7679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各地6399万元。
    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藏政发[2007]55号),2008年元月份,将农牧区年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年人均800元提高到850元,提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财政共补助各地(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8747.2万元。
    对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实行扶助制度,2008年度全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扶助目标人数27434人,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落实扶助资金1646万元。
    认真落实城乡低保对象临时性物价补贴政策。实行临时性基本生活补贴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性物价补贴,其中城镇每人每月补助3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0元。截止目前,自治区财政共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临时性物价补贴4113万元,其中城镇775.8万元、农村3337.2万元。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7]64号)精神,共安排资助经费2482.3万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总工会、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特困生资助紧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安排我区高校特困学生补助169万元;自治区财政在国家下达我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63万元的基础上安排了我区高校在校学生临时生活补贴21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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