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审核。
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通知指出,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及宏观调控行业。投资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专项规定的允许类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征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通知要求,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