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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促进再就业 惠及680万下岗职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680万左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约157亿元。
  据介绍,从2003年起,国家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吸纳更多的(超比例)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2006年,国家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每人每年8000元限额内按照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这项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3年来,这一优惠政策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
  今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记者了解到,今后,国家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政策扶持面由城镇失业人口向所有需要就业的城乡劳动力转移,为各类劳动力就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政策扶持方式由针对特定就业人群的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促进产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此外,政策扶持重心由偏重吸收就业向鼓励吸收就业与自主创新并重转移,加大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通过促进创新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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