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其收入总额包括什么?投资收益是否包含在收入总额里?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也享受免税的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上述收入,为收入总额。其收入总额中包括投资收益。 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法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法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法规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自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取消了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我们理解可能意味着企业进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后,可能可以享受优惠。但有待于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