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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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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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60%、40%)。公司资本公积中有资本溢价1000万(含货币600万,无形资产400万)、拨款转入1200万,请问: ⒈ 若将资本公积2200万按股东持股比例转为实收资本,股东是否需交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⒉ 上述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后,一股东将其30%股权转让与另一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后转资本公积部分是否可计入投资成本?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部分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凭资本溢价转增投资人资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资本后,投资人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本部分(指资本溢价转增部分)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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