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系外资企业,欲派员工到国外关联企业工作一年。想请教下列三种情况下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派遣的是我单位的员工是否涉及营业税?如派遣的人员与我单位没有雇佣关系,是否涉及营业税?一、我公司发放人民币4000元,其余工资由境外发放外币。二、我公司发放一部分人民币,其余部分由境外代为发放,我公司定期将代付部分付给境外。三、工资全部由境外公司支付,我们不做任何支付。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有些地方不太明白,所以盼望给予详细解答。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你单位在与境外关联企业往来在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规定,你单位派员工到国外关联企业工作一年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你单位派遣的人员与你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你单位应就你单位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被派遣人员应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41号)的规定,受雇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人被派往境外工作,所得由境内企业或境内外企业分别支付,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计算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