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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收取施工款项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26     浏览次数:

   问:施工企业开工前收取的施工款项,因应税劳务还没有提供,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尽管应税行为发生前就收到了施工款项,也应按照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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