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资金的收缴办法。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二是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三是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办法》的发布施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一是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有效地解决了由于国有资产收入和单位利益紧密关联带来的分配不公问题。二是规范了各环节的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对出租出借收入实行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收入的使用方向,有利于调动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国有资产特别是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要求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有利于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节存量”,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