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税局加强税务中介机构管理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08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税局紧紧围绕“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税务中介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一是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严格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征管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税务中介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特别是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税务中介机构将按照规定给予警告,对不按规定执业的,列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取消执业资格。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依法诚信执业。
三是遵守纪律,优质服务。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中,既要维护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尊严,又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2009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共受理委托4521户,承接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149户,调增应纳税额7215.8万元,调减应纳税额653.72万元;弥补亏损鉴证业务5户,金额430.79万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257户,鉴证金额71002.54万元;其它鉴证业务54户,鉴证金额9820.01万元。充分发挥税务中介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
四是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涉税服务市场秩序监管,重点加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管,依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把执业质量关。对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非法税务代理机构和个人,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的,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受理。对跨省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达到一定的星级,方可跨省执业。
五是推行公告制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将年检合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向社会公告,对经批准成立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规模等基本情况通过国税门户网站张榜公布,逐步建立有利益税务中介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做到服务到位,指导有据,协调有方、监管有力。使税务中介健康有序发展。事务所从2005年的36户迅速发展的现在的82户(含分支机构)占全省的88.73%。
六是提升税务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水平,认真落实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将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作为年检的必备条件,不断提升税务中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此外,每年还对所管辖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行业会计报表及年检培训,对新成立的事务所进行一对一的税收相关知识的培训辅导,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涉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
七是引导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强税务中介服务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税务师事务所与省外同业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税务师事务所积极“走出去”。目前,云南最大的一家事务所已与北京的事务所重组,力争把税务师事务所做优、做大、做强,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上一篇:中国自行车协会申请暂缓实施电摩国标
下一篇:丘北县国税局荣获全县首家“五星级”档案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