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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民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次数:

          为有效遏制政府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确保资金投向合理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资虽然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但绝对数额在不断上升,2009年仅中央投资就近1万亿元之巨。这些政府投资对履行政府职能,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如何管好政府投资资金,防止用于楼堂馆所、“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也成为各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

  针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此外还要求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种投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和地区。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解决政府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科学决策离不开严格规范的程序作为保障。

  据了解,目前在政府投资管理中还存在着项目单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审批的问题,甚至出现个别领导人拍脑袋的“首长工程”,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攀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针对这些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对项目立项到计划下达各个环节的审批条件、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储备、项目公示、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等制度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这有利于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加强建设实施管理

  为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概算的“三超”问题,以及套取政府资金的“钓鱼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半拉子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不落实的“豆腐渣”工程,征求意见稿做了相应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拨付到位。

  “通过明确项目开工条件,要求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控制概算调整,做好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特别是规定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履行好监管职责,有利于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过硬、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明确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体现权责一致,有必要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完善政府投资责任制度。

  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从违反程序的角度,规定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违反刑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对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也一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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