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财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它被认为是在2006年出台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基础上,更加全面和具体地对财政监督进行了规范,以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关于财政监督,相继有财政部1998年10月发布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进行规范。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统称“被监督主体”)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处理和处罚等活动。
“个人”将首次被列为财政监督对象,而在以前只包括个体工商户。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河北专员办”)专员蔡润认为此举非常有必要。“因为专员办要对税务部门执法质量进行检查,其中就涉及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执法质量,而且从长远来看,个人所得税占税收中的比重将是很大一部分。另外,个人违纪的情况也较多,如果将个人纳入财政监督对象,监管机构就有法可依。”财政监督工作的内容较多,但公众或许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了解更多一些,这也许是因为财政部已经连续发布16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并将检查结果都公之于众。而且,在1999年至今这10余年中,财政部相继查出雪津啤酒、黎明股份、中国华源等大案要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甚至误认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财政监督是平行的关系,实际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只是财政监督工作的一 个部分,并且,财政监督早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994年,在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取消了“国务院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之后,财政部就成立了财政监督司(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而原本负责管理中央单位的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驻地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办事处也被取消。1995年,形成了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地方财政厅监督局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开始逐渐开展起来。
虽然从1985年到1997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缓解了当时财政紧张的局面,在平衡财政收支、确保完成当年财政预算、促进财税改革顺利实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运动式”的检查已经不适应当时环境的需要,其转而形成日常式的财政监督,且无论在检查的初衷还是检查的方法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财政监督机构经过10余年的不断完善,在内部管理上,制定了会议制度、聘用制度、管理制度等;在对外检查上,对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检查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如果说财政监督工作曾经在检查对象选择上存在一定随意性,其现在则有了一套制度和方法进行规范,除了每年财政部对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全口径安排的专项检查外,还可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根据选择程序自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