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中央财政将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大笔专项资金,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财政部近日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明确的操作细则。
据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交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五年确定一次。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补助标准的基本原则,具体各类型项目的补助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制订,报财政部核备。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助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该负责人指出,有关项目库的管理,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建立项目库并与财政部共享的原则。交通运输部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会同财政部通知有关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十一五”期间已安排过资金的续建项目,可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直接导入项目库。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支出项目库,并实现支出项目的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享。
在资金方面,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收支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资金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各类型专项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购税入库和支出情况,结合各地施工的季节性要求,将专项资金分批下达有关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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