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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勘基金投资方向方式进一步明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5-25     浏览次数:

  保障中央地勘基金规范运行的根本大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日前正式修订完毕并发布。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重点支持三类重要矿种。同时,细化了投资方式,明确了四种情形全额投资,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则采取合作投资方式。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伟向记者介绍,基金成立以来一直实施的是《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试运行的4年来,《暂行办法》对建立地勘基金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勘基金管理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它已不能完全适应基金管理工作发展和有效发挥地勘基金政策调控工具作用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运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指明基金支持的三类重点矿种:一是煤、铁、铜、铝、钾盐、铅、锌、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二是钨、锡、锑、钼、稀土、萤石、高铝粘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的其它重要矿产。

  为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投资方式。明确四类需要全额投资情形:一是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勘查项目。二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三是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市)的矿产勘查项目。四是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对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立项程序,确定了基金投入项目权益处置政策,并明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决算一并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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