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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监管新规将出内资外资全部纳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

  近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全部纳入其中。

  目前在我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无专门的管理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或将弥补内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的缺失。

  按照现行规定,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差异较大,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分别为5亿元、1000万美元、1.7亿元。关于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也有所差异,金融租赁公司为“固定资产”,外商租赁公司为各类动产和飞机、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而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2012年8月,商务部发布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物范围规定为“可以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但这一规定并未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延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的规定仍然“空悬”。

  《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须为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已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济组织”,还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不过,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条件、设立程序和租赁物范围却未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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