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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获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4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6年增加了两倍。此外,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元,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40%以上。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从政府采购、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清理收费等多方面入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据了解,自2012年以来,财政部出台多项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通过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按照规定,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其中小型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40%以上。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等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仅北京市担保融资就达21.2亿元,有效地增强了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

  在减轻小微企业税收方面,我国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此外,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政策,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6年增加了两倍。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政策体系。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2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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