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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控制新发地方债风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

  ○ 地方政府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

  ○ 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

  财政部4日连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两个通知,对于2013年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务的兑付、招标规则等作了详细说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分析认为,这两个通知是近几年来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政策的延续。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来实施,对促进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自那时候起,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政策和条例开始实施,并逐步完善框架和细节。

  “新发布的这两项规定,从具体实施细节上显得更加规范合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举例说,就具体投标流程中单一标位投标量来说,规定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非常具体、可操作。

  对于新规是否能有效缓解地方债务风险,蒋震表示,不能盲目地将新发的条例当成“一剂良药”,它只是针对2013年期间发布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具有约束作用,并不包含之前中央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表示,“每年国家发债的总规模是确定的,两项通知对于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规范发债行为和完善发债程序上,而非债务规模控制上。”根据通知,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不容置疑的是,规则的细化对于新发债务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非常明显。”蒋震表示。通知中不仅规定,未按时缴纳地方债发行款的承销团成员,“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对应的地方政府支付违约金”,还对相关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进行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的责任处罚。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严格履行发债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支付罚息。

  在地方债的还本付息规定中,通知显示,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针对有人将其解读为“中央财政继续为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兜底’”,赵全厚解释说,中央政府代替地方政府进行债务偿付的行为以前就有,但这并不是“姑息”的做法,只是为了降低兑付风险。“地方政府的债务还是需要自己还上。中央财政垫付后,会通过扣除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等形式来收回资金。”他说。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逐渐进入偿还高峰期,不管是总量、结构还是机制,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从根本上清理债务问题,除了对已有债务进行梳理分类,通过“解包还原”等方式消除风险,还需要类似于新规这样的措施,从根源上控制新发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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