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可以抵扣个税——这种介于基本医保与纯商业保险之间的税优健康险,无疑具有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激励居民投保的良好作用。但目前落地效果并不明显。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提高便利程度,使好政策真正发挥好作用。
今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确定自7月1日起,将税优健康险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该政策规定,凡是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即每个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这种保险介于基本医保与纯商业保险之间,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遵循“保障为主、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属于一种政策性医疗保险。然而,自实施以来,该政策的节税效果并不明显,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暂时没有形成有效激励。
首先应该承认,“税优健康险”的制定有着很好的政策意图,也应该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从表面上看,税收减免额度增加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但实际上,随着商业健康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减免额度增加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由于福利刚性和医疗费用的自然增长,各地基本医保基金普遍存在收支平衡的压力,而基金赤字的很大一部分将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商业健康保险如果能成为基本医保的有效补充和替代,税收优惠政策将通过杠杆效应,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从发达国家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优惠,国外普遍执行健康险缴费税前扣除或者递延征税,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均对个人投保健康保险实行一定额度或者全额税前扣除。税优健康险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国家通过财政的隐性补助,刺激商业健康保险需求,从而使中高收入阶层享有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缓解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压力。从这些角度看,“税优健康险”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既然如此,该政策在我国为何又遭遇了“落地难”?笔者认为,这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针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不够明确,激励制度缺失。针对健康险的税优政策主要集中在个人购买层面上,对企业在经营该类险种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则较小,甚至不明确。这种激励制度的缺乏会影响保险公司供给的积极性,并最终影响需求。此前,我国针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实行先缴后退,程序繁琐,不利于该类业务的拓展。2015年颁布并实施对保险行业的“营改增”方案,有望解决保险公司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税优惠型健康险的增值税方案并不明确。
个人购买流程复杂、销售渠道不畅,且税收优惠额度偏低,缺乏吸引力。目前,个人税优健康险以团险渠道为主,由企事业单位帮助职工购买。虽然保监会明确允许个人购买,但是个人购买的流程十分复杂,比如去社保部门打一份社保证明,然后再去税务部门打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还有健康证明、个税申报,最后还要去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相比如此繁琐复杂的流程,每月200元的免税额,对于纳税人来说,此项福利对需求的刺激作用并不强。对于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为6000元的投保人,若用足2400元的额度,则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将减少240元,若这240元用于购买税优健康险,仍需额外支付2160元。这对多数人来讲,没有多大吸引力。更何况,许多基层地区的职工的收入水平还要更低一些,就更谈不上能享有多大的税收优惠力度了。
保险公司对所推行的税优健康险的赔付情况仍有顾虑。从保险公司营利的角度来看,税优健康险产品无免赔额、保额不低于20万元、允许带病投保、且赔付率不能低于80%等规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营压力和运营风险,因此各家公司销售税优健康险时普遍存在一定顾虑,展业较为谨慎。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由于没有足够的数据,保险公司的精算只能处在相对比较初步的阶段,产品也只能趋于简单。保险公司对医院缺乏议价和监控能力,在风险的评估和定价方面有自己的难处。比如像医疗险,只能在诊疗行为发生以后通过审核发票真实性等手段来防止骗保,但医院用药和诊疗手段的合理性保险公司是没办法掌控的。保险公司希望能够跟医疗机构做数据的对接,在诊治的过程中对医疗行为进行管控,主动控制风险,这样一方面客户可以少花钱,保险公司也能够减少医疗费。但要实现这一点,当前条件还不成熟。同时,保险公司大力推动税优健康险,可能还会影响其他商业健康险的正常销售。
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医疗保障逐步走向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商业保险公司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效率上一定高于政府,这是商业机构本质决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一个很大的职能是可以帮助做风险管理,通过费率的差异化定价,促使人少生病;而基本医疗保险由于无法实行差异化定价,就无法实现这样的目的。因此,税优健康险政策的实施,既能够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能对我国的医保制度乃至全民健康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克服政策落地过程中的上述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积极制定专门针对团体购买时能够给予的优惠政策。团体健康保险投保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具有缓和作用,因此有助于提高雇主为雇员投保的积极性,并提高经营主体经营该类险种的积极性。实施针对团体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同时从供给端及需求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规模增长。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健康险保费,应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在税前列支,并且该额度不应该过小,从而真正起到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
促进商业险与个人医保账户融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两部分内容构成,分别是个人缴纳的全部和企业缴纳的部分,该账户一直以来存在着资金结余率高的问题。实现个人医保账户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融通将有利于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盘活,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功能。借鉴2016年12月上海市制定实施的关于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政策,保监会可以激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的税优型健康险产品,允许个人利用自有账户资金结余购买该类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多样化需求,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以及保障功能。
保险公司应结合税优健康险政策,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弥补和积极开拓目前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市场。例如,在我国目前社会医疗保险没有足够的资金、成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和数据,短期之内没有为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提供全面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应该乘势而上,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打造成自己的品牌产品。同时,商业健康保险应不断拓展增值服务,发展健康管理、境外医疗、失能收入津贴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增加示范条款弹性,扩大税优范围。一是增加示范条款弹性。目前示范条款总体住院保障较高,弹性较小,但对于门诊保障又较少。建议进一步完善示范条款,将产品设计权交给市场,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型的税优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不同需求。二是研究扩展范围。在美国等国家,购买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也纳入到税优范围,考虑到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应研究逐步将健康险税优范围放宽到护理等保障。另外,根据《2016中国职工福利保障指数大中城市报告》披露的信息,我国职工最重视的保险产品排名首位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占比高达30.9%.因此,应研究在税优产品中也增加重大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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