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莫文秀、冯淑萍、车光铁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将“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开网店的必要条件,加强电子商务经营税收监管。
草案二审稿未涉及开网店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仅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对此,莫文秀提出,上述条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应增加“税务登记”四个字,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法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但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莫文秀解释说,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经营主体是否从事生产经营为判定条件,而非以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或经营方式区别对待。税法对办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义务性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都应办理税务登记,不应有例外规定。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各类经营主体身份,并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前提,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而言,无论其经营规模、内容及方式与传统商务有何不同,都应办理登记,纳入到规范的税务管理当中。”
冯淑萍也建议增加税务登记相关内容,她表示,按照二审稿的上述条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不是进行工商登记有两种情况,一种要进行工商登记,还有一种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又是税务登记的前提,如果是第二种不进行工商登记,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应有个衔接”。
车光铁表示,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等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相对于实体店经营来讲,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较为隐性,税收监管难度确实很大,“不仅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且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商业经营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区域间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消费实际等情况,适当采取交易发生地纳税等模式,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统筹调整”。
此外,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莫文秀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都提出,偷漏税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仅造成了他人损失,更使国家蒙受损失,因此,需要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责任,还有法律责任。刘绍英表示,“这么多年我们国家对实体商业监管还是非常严格,尤其在税收方面。但是目前电商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产品比比皆是,假冒伪劣商品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偷税漏税确实让国家蒙受损失,所以对电商的这种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