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资源税立法启动,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至9个省区市;环保税于今年1月1日起开征。
2018年,有专家预计,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有望成为税改重点。同时,减税降费空间依然较大。
以笔者在办理“营改增”业务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来谈一下切身感受。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下降,确实给一些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是个好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某些不足,有不少改进空间。
比如,在预缴税金方面,许多地方除了预缴增值税,还按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加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于法依据不足,合规性方面也值得商榷。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各种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工程款是未扣除任何费用后的金额,计税基础明显扩大。
而按工程款的一定比例预缴个人所得税,更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施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应该是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工程款的比例预缴个人所得税就不符合这个征税规定,于法无据。况且个人所得税预缴后,在机构所在地不能扣除,只能进费用,凭空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费负担。
从预缴税金的征税目的来看,预缴措施主要是为了平衡不同地区的税收利益,税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调节增值税的预缴比例来达到,不必通过雁过拔毛式的收税方式来实现平衡。
另外,针对外出经营施工项目,以前税务部门要求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开具到报验、保管、核销手续繁复,费事费力,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是大麻烦。而且,有些地方每次预缴税金都要重复提交与前次相同的资料。现在,税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手续简化一些,但还是复杂。个别地方年底还要求企业填报纳税清查表,外出施工项目多的企业填表工作量很大。
其实,外出施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就是证明企业在外地有施工项目,需要在外地预缴税金,预缴金额可以扣除。税务部门为了便于稽查施工企业纳税情况,把这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实现这个目的有很多更便民的方式,比如可以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换成施工项目纳税卡。施工企业初次预缴税金时,登记立项,以后凭卡交税,纳税情况逐次登记打印,存入数据库。同时,定期凭卡与完税凭证到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抵税,通过数据库验证纳税数据。如此一来,既便于税务稽征,又便于企业办税,便民利企业,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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