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新闻> 正文
财税新闻

中美贸易战一触即发|中国政府、企业“税收”反制箭在弦上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28     浏览次数:

北京时间2018年3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正式签署对华贸易备忘录,基于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指令有关部门对华采取限制措施。我国商务部随即采取反制措施,七小时后发布了针对美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的中止减让产品清单并征求公众意见,拟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中美“贸易战”一触即发,世界经济猝然站在了乱局边缘。美国绕过WTO机制采取行动,有导致贸易纷争升级的风险,进而破坏贸易体系的稳定性,最终没有赢家。针对美方单方挑起的贸易战,国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反制。在税务方面,国家层面可以对出口退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企业层面也应做好税收筹划等,各方共同努力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中国企业以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特朗普挑起中美贸易战的主要原因及美方后续动态

北京时间3月23日凌晨,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基于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指令有关部门对从中国进口约600亿美元商品大规模加征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在此之前,美国1月23日宣布将对进口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以及大型家用洗衣机征收临时性关税,3月8日宣布将对进口钢铁和铝分别课以25%和10%的重税,其贸易制裁意在中国不言而喻。中美贸易战全面升级,对中国高端制造发展及经济增长将产生不利影响,但同时也将势必增加美国民众生活成本,推升美国通胀,制约消费,给全球经济复苏带来阴影。从长远来看,“贸易战”损人不利己,那么特朗普为何还是一意孤行?

贸易保护以及税改是特朗普竞选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7年推进税改后,2018年特朗普把贸易保护作为重要议题,此次挑起中美贸易战,直接目的在于以中美贸易严重失衡迫使中国进一步对美开放市场,深层次目的在于试图重演1980年代美日贸易战以遏制中国崛起。并且,2018年是美国国会中期选举年,11月美国将迎来国会中期选举,但在5月就将进入中期选举的密集投票期,特朗普也意图打“贸易保护牌”向选民拉票,以继续维持共和党在参众两院的优势地位并争取未来连任。

在特朗普宣布计划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一天后,中国商务部已发布针对美国进口的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涉及美对华约30亿美元出口,以回应特朗普本月早些时候宣布的钢铝关税。白宫随后宣布暂时豁免对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的钢铝关税,其针对中国的意图就此显露无遗。随后,在3月23日举行的WTO货物贸易委员会(Council on Trade in Goods)会议上,美方代表表示,中国对于可回收品的进口限制已经极大地中断了全球废金属供应链的运转,要求中国取消对“洋垃圾”的进口禁令。美方在决定对华采取贸易制裁后,随后采取一系列的针对性措施,我国政府表示将“奉陪到底”,而且正在研究第二批、第三批清单,比如飞机、芯片等领域,我们对美方打贸易战将奉陪到底决非一句空话。

二、中美贸易战对中、美双方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

对价值6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征税关税,真能彻底解决美、中贸易逆差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美国贸易逆差和美元国际货币地位两者是统一的,为了向世界出口美元,维护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美国不得不承受贸易逆差,这是根本的原因,打响贸易战并没有抓住根源。而就眼前利益而言,贸易战也得不到特朗普预期的效果,正如人民日报发文所述,美国单边贸易保护是一项“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而且将产生负面示范效应,扰乱整个国际经济秩序。

一旦贸易战争打响,最痛苦的莫过于美国民众与众多企业。高额关税产生的负担最终将转嫁到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头上,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与民众的生活成本大大增加。以钢铁行业征税为例,不仅是上游厂商,下游劳动力市场也会受波及。以史为鉴,美国政府曾于2002年对进口钢铁征税,当时导致下游产业失业人数比钢铁行业就业总数还要多。这也是美国商界、民间反对贸易战争,呼吁互利共赢的原因。

对于中国出口导向的企业来说,贸易战争亦将伤及池鱼。面对高额关税,进口商将压低中国产品的价格,使中国出口企业有限的利润空间更加压缩。同时,由于本次301条款调查的重点对象是我国新兴、高科技行业,也会对中国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一定挑战。

不仅如此,国际资本市场环环相扣,各经济体开放程度与相互依赖性逐年增加,没有哪个市场可以完全不受其他经济体变化的影响,更何况贸易战争双方是全球经济总量排名第一、第二的美国和中国。此时,美国挑起事端,可能会造成全球资本市场动荡,对正在复苏中的全球经济是一大隐忧。

三、美国单边运用301调查条款是否有违国际贸易规则?

特朗普签署的备忘录对华采取限制措施是基于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到310节,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具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301调查自面世以来,一直遭到其他国家反对。

美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各国对其国内法中的301条款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着质疑。1998年11月25日,欧共体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部分第1章(即第301-310节,也即301条款)进行磋商。1998年12月17日美欧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9年1月26日,欧共体根据DSU第6条请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认为301条款违反了通过WTO争端解决实体解决贸易争端的强制性规则。DSB同意了该请求。1999年3月2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多次公开保证,如果301调查涉及WTO管辖事务,那么将通过WTO多边机制来解决争议,并承诺在WTO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采取单边报复措施。专家组最终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得出结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美国据DSU的义务并非不一致。专家组裁定:

(1)美国1997年贸易法304(a)(2)(A)款并非与DSU23.2(a)不一致;

(2)美国1974贸易法306(b),无论是否接受美国或欧共体的解释方法,与DSU23.2(a)或DSU23.2(c)并非不一致;

(3)美国1974年贸易法305(a)并非与DSU23.2(c)不一致;

(4)美国1974贸易法306(b)并非与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8条和第11条不一致。

所有这些结论,全部或部分地以美国政府当局在《政府行政声明》中针对DSU体制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作为基础。如果美国行政机构或其他部门违反或撤销这些承诺和保证,结论中所包含的一致性裁定就失去正当的理由和根据。

这次USTR立案公告列明的四项内容,其中以技术转移为目标的系统性投资并购和所谓的网络信息窃取问题,并不全是知识产权或者技术问题,它还涉及国家和经济安全以及一直进展缓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此次调查的后两项,仍然是筹码的角色。笔者认为,此次301条款调查涉及的事务属于WTO管辖范围,理应在WTO多边机制下解决。

四、中国政府及企业可以采取哪些应对美国贸易挑衅的税收反制措施?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税收反制措施之一

中美贸易战触发在即,出口退税政策的完善是我国应对此次贸易战不可或缺的税收反制措施之一。出口退税制度可以防止国际间重复征税,减少贸易摩擦,体现了WTO非歧视性待遇原则,有效促进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以及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自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政策目标逐渐多元化,逐渐被赋予贸易促进、产业调整、应对贸易摩擦、汇率互补手段等多项政策目标,已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工具之一。

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提升我国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凸显出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征退环节脱节、出口退税程序复杂等问题,由此导致对外贸易伙伴质疑我国出口退税存在出口补贴、出口退税政策不公平、不透明的质疑,出口企业也因出口退税程序繁琐、退税周期长等问题丧失了退税的积极性,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加大,背离了出口退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产品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初衷。

应对此轮中美贸易战以及从鼓励企业出口、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出口退税制度应坚持“征退对等”的中性原则。出口退税制度作为国际惯例,本身是建立在“中性原则”上,为避免双重课税而建立的。为避免反补贴调查以及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出口退税应实行“应退尽退”的中性原则,即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已明确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在应对此轮美国对外贸易战以及未来的出口退税立法都应坚持“征退对等”原则,回归出口退税“中性”本质,出口货物“零税率”足额退税。

除此以外,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简化退税流程。应用“互联网+”为出口退税提供基础保障,利用大数据风险导向思维,对出口退税全过程、无遗漏的监控,并构建集风险管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风险防控平台,加快出口退税无纸化推进步伐,提供退税办理进度网上跟踪,以简化退税流程、提高退税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降低退税成本。

长远看,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将出口退税作为消除双重征税的基本贸易制度来对待,而不是作为经常调节出口的政策工具来使用。尽快形成相对稳定的退税机制,出口退税立法,减少出口企业的政策风险,减轻税收对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扭曲作用,从而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完善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将接轨国际,也将为我国深化国际贸易合作、产业国际化,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搭建桥梁,同时也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贸易伙伴对我国政策的信任度,从而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持续增强我国外贸竞争力。

(二)走出去税收优惠是实行税收反制措施的重要环节

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由来已久,对于美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行径,中国除了有针对性的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反制外,还可以积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保护境内企业的经济利益。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获得的利润,根据我国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待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目前,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境外所得来源国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财税〔2017〕84号文从两个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原来单一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基础上增加综合抵免法,并赋予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利;二是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这使得企业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

同时,为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去”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税务总局发布多项公告,对多项国际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公告,明确相关配套征管制度,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在实践中,我国“走出去”企业到境外投资,有时候在境外享受了税收优惠,但由于相关税收协定中没有税收饶让条款,利润汇回国内还要补缴税款。对此,在国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应当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考虑完善税收协定,明确我国居民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升其竞争力。一是在国内法中加入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二是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在税收协定中加入税收饶让条款。

(三)中国企业是应对本轮贸易战的基础力量

从根本上讲,中国如欲消除诸如“301调查”之类的单边贸易政策进攻对本国贸易的不利影响,壮大自身国力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而肃清外部发展环境,理顺竞争秩序,参与制定规则则是必由之路。

具体到行业、企业层面,从特朗普签署的备忘录看,这次美国征收关税产品主力将锁定在科技、通信和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半导体、电信设备和电脑组件。从出口的行业结构来看,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是机械设备仪器(主要是家电、电子等类别,占出口总量48%)以及杂项制品(12%)、纺织品(10%)、金属制品(7%)等。中美贸易战对两国企业,尤其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道路将更加崎岖和坎坷。中小企业要在贸易战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变被动为主动,迎难而上。

一是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法规则,做好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总体税负,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是增强自身实力,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包括加快自主创新,增强核心技术,提高企业硬实力,走出一条转型发展的新路,实现差异化竞争。

三是建立行业联盟,共同应对挑战。受贸易战影响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展与美国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使对方有机会对中国产业政策进行正确的定位与理解,从而在互信的基础上尽可能将争议消弭于萌芽状态。企业内部要团结一致,建立起行业协会带领下的产业和企业间联盟。

四是增强规则意识,敢于善于应对各种挑战。必须树立全球化的目光与视野,了解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和发展动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知识产权开发、申请、利用过程,利用国内外法律保护自身创新成果。

五是加快海外投资步伐,拓展外贸市场。将销售方向调整到欧洲国家,或者向金砖国家去发展。抢占“一带一路”市场先机,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大力推动B2C交易,培育新的对外贸易增长点。

上一篇: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企业税务管理正面临的一大困境
下一篇:个税改革不只是调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