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发布《支柱二立法模板》后,欧盟执委会随之公布相对应的指令草案(以下简称“欧盟指令草案”),计划于2023年起对有关大型企业集团开征全球最低税(UTPR规则从2024年开始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指令草案的框架大致遵照《支柱二立法模板》,但在适用范围、章节编排和IIR规则的评估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为确保欧盟法基本自由原则的实现,避免成员国境内和跨境情况之间存在差异,欧盟指令草案扩大了GloBE规则的适用范围,除了符合《支柱二立法模板》规定的跨国企业,仅在单一欧盟成员国境内金额达标的集团企业也需要适用GloBE规则。
此外,欧盟指令草案采用了OECD尚未公布的模板注释所设想的一个选项,即要求采用IIR规则的成员实体所在欧盟成员国,需确保以15%税率对境外子公司和属于该成员国税收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均进行有效征税,不仅限于《支柱二立法模板》所要求的境外成员实体。
合格IIR规则评估机制更明确
《支柱二立法模板》中,仅概述某辖区国内法需按照GloBE规则第2.1条至第2.3条的规定加以征管。欧盟指令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合格IIR规则的四个认定标准,分别是:跨国集团母公司需根据应分配份额计征集团内低税实体的补足税,最低税率需设定为不低于15%,必须按国别来计算该国所有成员实体的有效税率,还必须对按照指令施行IIR规则而征收的补足税提供相应抵减。
同时,欧盟指令草案提到,相关指令正式发布时,将在附件中列出其认定的满足合格IIR规则标准的第三方辖区国内法,供使用者参考。
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排除
在过渡规则方面,《支柱二立法模板》排除了有关跨国集团基于UTPR规则的补足税缴纳义务。欧盟指令草案在此基础上,将IIR规则的适用也列入排除范围。也就是说,处于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集团(在不超过六个辖区拥有成员实体,且位于参考辖区以外所有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净值总和不超过5000万欧元),在作为过渡期的五个财年里,可以免于适用GloBE规则。
章节编排有差异
需要提醒的是,欧盟指令草案比《支柱二立法模板》多了一个章节,二者在排序、标题、编号及措辞方面也存在些许差异。比如,《支柱二立法模板》的第十章专门定义了各种术语,帮助读者理解规则。但欧盟指令草案仅在第一章对部分术语赋予定义,其他术语的定义则散布于各个章节中。GloBE所得或亏损,在欧盟指令草案被称为“符合条件的所得或亏损”。读者在阅读时需要注意对照两份文件的表述差异,以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
根据欧盟法律,税收指令通常需经全体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尽管全部欧盟成员国都已经表达原则同意推动全球最低税规则的提案,但目前,由于OECD未发布《支柱二立法模板》的注释,不少技术细节仍有待商榷,加之欧盟税收指令通常都需由各成员国将原则性规定的指令文本转化成国内法律,因此,欧盟指令草案能否落地、各欧盟成员国将如何进一步落实,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考虑到全球环境的多变,笔者建议赴欧盟投资的“走出去”企业,尽早评估“双支柱”方案和欧盟指令草案对企业的影响,持续关注欧盟及其他相关国家(地区)的动态,以便及时履行新增的跨境税务合规义务,规避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