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到2023年,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建设探索上取得积极进展,同时明确要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
湖南大数据交易所进入试运营阶段;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在全国率先建立“数字经济中介产业体系”;清华大学发布新一代数据确权与交易关键技术……最近这段时间,关于数据交易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实际上,在国家的重视和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下,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近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所、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等近20个数据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另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统计,2020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约545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日益繁荣,数据交易的涉税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笔者研究发现,实践中,数据交易存在不同的交易形式、商业模式等,这就决定着其在税务处理上也存在差异。基于此,相关企业要想更好地开展数据交易,务必要将“税”事搞清楚——要根据自身交易行为及业务实质准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及时防控潜在涉税风险,促使交易过程更加顺畅。
根据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目前数据交易主要涉及产品供给方、需求方和交易所平台方,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数据产品及应用,即供给方提供基于公共数据与自有数据融合加工后形成的成果,如相关数据报告、企业精准营销产品、交通线路查询等数据产品及应用;二是数据集,如天气预报数据集、工商数据集等;三是数据处理服务,如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隐私计算、数据加工处理等相关服务;四是其他衍生服务,如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的评估、可信认证、法律合规调查、数据安全审计、交易经纪人等衍生服务。
总体来说,这些业务类型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不过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上,相关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准确地判定。例如,对于数据产品供给方而言,如果通过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已经完成开发研制、易于复制的软件产品,应按照销售软件产品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如果交易标的为储存了数据信息的有固定形态的磁电介质,如只读光盘、软磁盘、硬磁盘等,应按照电子出版物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如果发生了数据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则应按照无形资产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倘若企业提供促进交易的服务,如为数据交易主体提供专业资质认证服务、审核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等,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如果提供处理数据隐私计算、数据加工处理等服务,则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数据交易市场的这四类交易取得的收入,与其他商业行为取得的收入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当根据业务实质,相应地按照提供劳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并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税。此外,如果企业发生数据服务、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的捐赠,也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企业还有必要对国际税收问题进行前瞻性考量。随着我国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和交易未来将更加频繁。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征收“数字税”,针对的是国际互联网企业基于跨境数据流动和跨境价值创造的行为。基于此,倘若企业想布局跨境数据交易业务,一定要提前了解国际税收相关规则,特别是“双支柱”方案的具体内容,对潜在影响进行分析预判,妥善制定业务发展战略。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等举措。而从税收角度看,数据交易过程会受到税收因素影响。要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提升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水平,促进精诚共治,为数据交易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实践中,数据交易面临数据要素公允价值不好判定,交易主要在互联网上开展,交易主体分布于不同税收管辖区等情况,可能会带来一些涉税不确定性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用好交易平台在数据要素交易的签约、交付、验收、结算等各环节所做的存证,探索构建数据交易市场税收共治新模式,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多确定性,助力交易过程更加顺畅,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实现更加健康、繁荣的发展。
(作者单位:罗格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