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的一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显示:李某某被税务局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李某某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以下图文来自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gzcx/wfajgg/202203/e870e95a257f4e15a9e78cfe7a379b91.shtml
以下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98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102XXXXXXXX6018):
对你(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晓港中马路XX号X栋XXX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经查,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